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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起源於對服貿的種種疑問??服貿究竟合不合法??如果合,合得是哪條法?如果

違法,違得又是哪條法?我想台灣人民最關心的事-服貿到底合法嗎??一個政府機

關可以先簽再送立法院備查嗎?如果不行,這豈不是違法?又為何政府可以做出違

法行為,卻又在媒體上宣稱自己合法呢?筆者非法律專業,也是茫茫人海中一法盲,

別稱非法人員(非法律專業人員).但身為一個非專業者,又很想了解到底誰是誰

非??又不想聽新聞媒體制造業,所以自己上網找資料!在找資料的過程中,誤入許

多禁區,看到不少似是而非的言論,卻預設立場,一開口就破功,使我路見不平,啟動

路平專案,你曉得,就跟大多數政府專案過後,路依然還是依然路,他不可能變毛,比

如我在某兩個網誌留言:

第一個在那群連鹿茸是什麼東西都不知道的傢伙留言,所以鹿茸是鹿耳

朵裡的毛??? 我了解你急於幫忙主子撇清馬卡茸??但也不能指

鹿毛為鹿茸!!對方:馬總統的確不知道什麼是鹿茸,但是鹿茸也不

是鹿角﹗自己不懂就別裝懂罵別人不懂.一開口就罵人不懂= =這

是台灣民主素質的表現嗎??我又留言:到底是誰不懂裝懂??鹿茸

跟鹿角還不就是一樣的東西!!!對鹿來說就是牠的角!!只是人類

為了自己的方便而方類,實際上就是一樣的東西!!!你會把你的頭

毛叫做頭茸嗎???就是有假道學喜歡賣弄其知識,一開口就把人打

為沒知識!!貶低別人不會顯得你自己比較高尚啊!!對方:你會把

你的頭毛叫做頭茸嗎???.....喔﹗原來你連類比都不會。應該是﹕原來你的

頭毛就是你的頭。。。。原來你的腦袋沒有裡面的東西看看這就是台

灣某些人民的素質嗎??這次開口又罵別人腦袋裡面沒有東西!!我

真得很懷疑你腦袋裡裝得是啥糜東東??我可沒質疑你腦袋空空

啊!!誰不曉得類比?類比或類推是一種將特定事物所附帶的訊息轉移到其他

特定事物之上的認知過程,且兩者不一定有實質上的同源性,其類比也不見

「合理」。台灣今天為何已經民主這麼久,還是有人不懂得尊重他人就

是尊重自己,你看小別人,別人也一樣看小你,所以種種紛爭就起

來,吵個不停.希望台灣能快迎來和平的一天,有紛爭有吵鬧但大

家互相尊重.

第二個在以後不要我的孩子唸社會系留言:這社會一面教導台灣的小孩

要培養獨立思考的能力但小孩子站出來發出不平之鳴 社會又對他們落

井下石,這叫出頭的喙子先爛嗎????對方:文林苑的王家早就想和解,卻被

社會運動者綁架,欲罷不能。連可能最受影響的各大產業工會全部已經

表態支持服貿協議,那麼請問這些社會系師生幫誰報不平之鳴?奇了怪

了,有問有答有答有問,甚麼都不想答,他就只想問?而不想答!我問他這社

會教導小孩培養獨立思考的能力等等等,更何況他內文在講:他以後不讓

他小孩讀社會系,因為社會系是這次抗爭的主力,社會觀感不好,被標籤

化為「革命無罪、造反有理」、「反社會」的革命小將,很難找到好工

作等等.到底是誰在標籤化這些學生??好吧!!不是在講小孩的教育,為何

扯到王家呢?這叫轉移話題,一般是不願正面回答,或心虛回答不上來.請

參考馬政府記者會,你就會看到實例).我再留言:文林苑的王家也要交給

學生去辦??我同意啊讓學生來處理,說不定比較好啊!!!其他還需要學生

處理的事都一一爆出來吧!!或者政府解散下台!把事情都交給學生來處

理吧!!!台灣不是民主且多元的社會嗎??今天不容許學生發聲,政府自己

又帶頭違法,難道台灣人民只能沉默接受嗎??政府自己不搞好,又怪學生

不該出頭,怪哉!怪哉!!!對方:政府違反了哪一條的法律?瞧!!我回答他王

家的問題!他卻閃避我的問題!!不厚道啊!不厚道!!跟馬政府同出一派,屬

油的,專門技:滑的,你問他東他答你西.就是不正面回答.這就是今天台灣

社會紛擾的原因.好吧!!講了這麼多,重點來了:政府違反了哪一條法律??

我就大發慈悲的來回答你好了.做為一個有民主素養,懂的獨立思考尊重

他人與自己的好公民.

服貿問題多,但問題何在??

兩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

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

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

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

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

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筆者非專業看法:今天這一條約(或行政命令)涉及台灣人民的未來,一旦通過將

響台灣很多人民的生活,卻只需要送立法院備查嗎??其內容如果涉及法律

的修訂,是不是應該轉立法院審議即可??那法律的修定呢???立法院審議通過,

可以不管法律修訂了嗎?那是否應該等待法律修訂完成,再通過呢??仔細一看,

問題很多??為何馬政府可以30秒就讓它立即過關呢???越看是不是疑問越多

啊!!不要說是你,身為非法人員的筆者也快暈了!!!這時只好去拜託孤狗大嬸!!

看看她給我們甚麼答案呢??根據網路上所找的答案

一.首先關於審查及備查的差別??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4款「核定:指

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

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之定義,服貿協議既然經行政院核定,

已完成其法定效力。復依前法第2條第5款「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就其得全

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及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裁字第1325號裁定:「備查僅係一種觀念通知,並未產

生公法上之法律效果,而主管機關亦無否准其備查之權限。」,備查之目的僅

在於知悉經過的事實,主管機關不必有其他作為。

二.關於服貿它究竟是協定或是行政命令??

服貿協議的法律性質並不是「行政命令」,而是「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

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的書面協定,應送立法院審議

一、內國法以外的規範(例如國際法),除非有中介條款,否則必須經由立法程

序來獲得法律效力的基礎,才能成為法源(成為適用法律的人可以拿來用的依

據)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什麼樣的法規範必須交給立法院來審

議,依照法規範對人民權利義務影響的重要性大小決定

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之2與第5條第2項並非授權依據,服貿協議自然

不會是行政命令;其內容又涉及其他人民自由基本權利,應另以法律定之而送

立法院審議但此規定不會是也不容許是授權規範。蓋一個授權規範必須具體揭示

其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從而構成被授權方的機關職權範圍。被授權的機關

之所以可以發佈行政命令,是源自於立法授權而不是固有職權.換言之,該條充

其量只賦予陸委會在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的範圍內,賦予訂定協議權能,使

陸委會可以與大陸地區建立法律關係,而不是讓陸委會可以與大陸地區建立

限制或干預臺灣地區人民基本權利的法律基礎

 

三關於過時法令的陷阱

儘管《服貿協議》涉及兩黨惡鬥,民間團體認為,於法於理,《服貿協議》都必

須退回重談。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邱文聰指出,執政黨以《兩岸人民關係條

例》判定《服貿協議》是否需要送立法院審查不合時宜。首先,在簽訂ECFA

時,事涉人民權利關係,立法院早就針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

提出修法,只是迄今未修法成功

邱文聰表示,行政院當然有初步認定《服貿協議》是否只需備查的權力,「但兩

岸關係非常敏感,行政機關不能主張這是它的核心權力。」邱文聰強調,執政黨

以出問題的操作標準來推動服貿是不正確的,「況且是否涉及修法的定義,必須

回到中央法規標準法來看,只要涉及人民權利,就必須以法律訂之。這是監督權

利,當立法院說要逐條審查,執政黨就應該遵守。」邱文聰說,一開始,民間團

體也支持逐條審查,「那時候大家還對國會審議機制有期待,但張慶忠三十秒通

過服貿,等同最後一根稻草。我們現在認為,服貿根本應該退回中國,要簽,必

須再談!」

看完是不是很霧煞煞??筆者也是啊!!這次更暈了!!暈到想吐了!!!既然這麼努力認

 真看過,都還不太了解,這就代表裡面黑幕重重,可供人上下其手的地方太多了,這

 樣你還會覺得安心嗎??以上主要是講違法的部分,但網路上孤狗大嬸找不到關於

 服貿合法的理論!!!!真的找不到!!不是騙你們,我都按到手酸了,都是新聞(而且對

 岸新聞不少),馬先生你嘛幫幫忙,你們喊得震天響,服貿沒有違法,那到底合法在

 哪??竟然孤狗大嬸的網路上沒有人寫文替你們發聲服貿合法性!!好吧!!現在

根據俠客的法則乙方無人出席替其辦論,所以乙方要記缺席一次,並喪失服貿的

合法正當性.直到有人願具名替其護航保駕!!咦??聽到了沒??有人再喊:有刺客!!

護駕!!是誰啊??噯~~管它地....讓牠被砍死好了,剛好為民除害,台灣也少一害!!

 

 

目前服貿尚無公論,以下為網路上所找到的關於服貿的法律效力之參考: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220/article/1152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philavestachen/%E9%97%9C%E6%96%BC%E6%9C%8D%E8%B2%BF%E5%8D%94%E8%AD%B0%E7%A8%8B%E5%BA%8F%E7%91%95%E7%96%B5%E4%B8%80%E7%AF%80%E7%9A%84%E6%83%B3%E6%B3%95/798959893450888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E6%B2%88%E4%BC%AF%E6%B4%8B/%E6%9C%8D%E8%B2%BF%E9%8C%AF%E5%9C%A8%E5%93%AA%E7%99%BD%E8%A9%B1%E8%AA%AA%E6%98%8E%E7%89%88%E6%B3%95%E5%BE%8B%E7%AF%87/10153927361910654

http://m.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319/35710060

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http://www.ecfa.org.tw/EcfaAttachment/%E9%99%84%E4%BB%B6%E4%B8%80%E3%80%81%E6%9C%8D%E5%8B%99%E8%B2%BF%E6%98%93%E7%89%B9%E5%AE%9A%E6%89%BF%E8%AB%BE%E8%A1%A8.pdf

服貿雙方所涉及的產業:

大陸

台灣

1.商業服務

A.專業服務b.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d.建築設計服務(CPC8671)e.工程服務(CPC8672f.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B.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 b.軟體實施服務(CPC842

D.房地產服務 b.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房地產服務(CPC822

F.其他商業服務 b.市場調研服務(CPC86401**,限於市場分析、消費者態度和偏好的分析)e.技術測試和分析服務(CPC8676)及CPC749涵蓋的貨物檢驗服務,不包括貨物檢驗服務中的法定檢驗服務 o.建築物清潔服務(CPC874p.攝影服務(CPC875r.印刷及其輔助服務(CPC88442**s.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CPC87909**t.其他-複製服務(CPC87904t.其他-筆譯和口譯服務(CPC87905

C.電信服務增值電信服務,包括:-網際網路接入服務 -呼叫中心 -離岸呼叫中心

2、通訊服務

C.電信服務增值電信服務,包括:-網際網路接入服務 -呼叫中心 -離岸呼叫中心

C.電信服務增值電信服務 -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僅限於經營性電子商務網站)

D.視聽服務 -電影或錄像帶製作服務(CPC96112

D.視聽服務 -錄像的分銷服務,包括娛樂軟體及(CPC83202-錄音製品分銷服務

3、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CPC511512,513,514,515,516,517518)

4、分銷服務

B.批發服務(CPC622,不包括鹽和煙草) C 零售服務(CPC631+632+6111+6113+6121,不包括煙草)

6、環境服務(不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檢查) A.排污服務(CPC9401)B.固體廢物處理服務(CPC9402)C.廢氣清理服務(CPC9404)D.降低噪音服務(CPC9405)E.自然和風景保護服務(CPC9406)F.其他環境保護服務(CPC9409)G.衛生服務(CPC9403)

未完待續

B.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 與電腦硬體安裝有關之諮詢服務(CPC841)軟體執行服務(CPC842)資料處理服務(CPC843)資料庫服務(CPC844)

E.未附操作員之租賃服務業航空器租賃(涉及航空權者除外) (CPC83104**)自用小客車租賃(CPC83101**)其它機器與設備租賃(CPC83106-83109)(電信設備及電力設備租賃除外)

F.其他商業服務業 廣告服務業(CPC871**)(廣播電視廣告業除外)

F.其他商業服務業 市場研究服務業(CPC86401**,限於市場分析、消費者態度和偏好的分析)

F.其他商業服務業 管理顧問服務業(CPC865)

F.其他商業服務業 技術檢測與分析服務業(CPC8676)—車輛、機械、電機、電子、化工、度量衡、酒類產品及環境檢測的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  技術檢測與分析服務業(CPC8676)—醫療器材的非臨床試驗檢驗的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  附帶於畜牧業之顧問服務業(非涉及家禽孵育及家畜禽配種者) (CPC88120**)  附帶於礦業之服務業(CPC8835115)與科學技術有關之顧問服務業限地質、礦物及其他科學勘察服務(CPC86751) 設備維修服務業(CPC6338861-8866)(海運船隻、航空器及其他運輸設備除外)  建築物清理服務業(CPC874)  攝影服務業(CPC875)  包裝服務業(CPC876)   印刷及其輔助服務業(CPC88442**)  展覽服務業(CPC87909**)   其他(複製服務業(CPC87904) 其他(翻譯及傳譯服務業(CPC87905) 其他(郵寄名單編輯服務業(CPC87906**)  

通訊服務業:

B.快遞服務陸地運送部分(現行由臺灣郵政主管部門依規定保留之服務除外)

 C.電信服務業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 存轉網路服務 存取網路服務 數據交換通信 

D.視聽服務業(1)電影或錄影帶之行銷服務業 —進口大陸電影片(CPC96113)

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 

A.建築物的一般建築工作(CPC512)B.土木工程的一般建築工作(CPC513) C.安裝和組裝工作(CPC514+516) D.建築物竣工和最後修整工作(CPC517) E.其他(CPC511+515+ 518

配銷服務業

B.批發交易服務業(CPC622,武器警械及軍事用品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所稱之農產品批發市場除外)

C.零售服務業(CPC631632611161136121,武器警械軍事用品藥局及藥房除外)

D.經銷(CPC8929)

環境服務業

A.污水處理服務業(CPC9401)

B.廢棄物處理服務業(CPC9402)

D.其他(廢氣清理服務業(CPC9404) 、噪音與振動防制服務業(CPC940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服務業(CPC9409**) 

健康與社會服務業

A.醫院服務業(CPC9311)

B.其他無操作員醫療設備之出租或租賃服務業

C.社會服務業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

觀光及旅遊服務業

A.旅館及餐廳 旅館(限於觀光旅館)(CPC64110**) 提供食物服務(CPC642) (包括提供相關飲料服務)

B.旅行社及旅遊服務業(CPC7471)提供食物服務(CPC642) (包括提供相關飲料服務)

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業(視聽服務業除外)

A.娛樂服務業演出場所經營

D.運動及其他娛樂服務業運動場館營運(CPC96413)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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